《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有效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两者之和(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1、为了工作人员在一生中不发生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 对眼晶体:150mSv(15rem) 其它单个器官和组织:500mSv(50rem)。
2、为了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率,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HT ≤ 50mSv(5rem) 式中,HT为器官或组织(T)的年剂量当量(mSv);WT是器官或组织(T)的随机危险度与全身受到均匀照射时的总危险度的比率,表示组织或器官相对危险度的权重因子。
3、在《标准》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连续三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一半。一次事件中个人接受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得超过100mSv(10rem)。一个人一生中这种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得大于250mSv(25rem)。
4、在《标准》中规定: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得接受以上所述的应急照射,并不得在年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的工作场所工作。对育龄妇女的照射需控制在4mSv/月(0.4rem/月)以下。
5、《标准》还规定公众中个人受到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是:全身均匀照射不超过5mSv(0.5rem);任何单个组织和或器官不超过50mSv(5rem);一生中每年的全身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0.1rem)。